昨天,7月19日的一則關於“黃聖依放商家鴿子惹官司”的新聞有了新動向,周星馳經紀公司委託記者向外發佈公司對此事件的聲明,聲明指出,黃聖依只是該品牌的“宣傳大使”而非“代言人”,黃的公司方面將對不實指責保留追究的權利。
事件回放

7月19日,黃聖依缺席了其代言的某服裝品牌在北京舉行的發佈會。據悉,當天的場面讓主辦方非常尷尬,在所有記者和相關工作人員苦等兩個小時之後,黃聖依卻打來電話,表示自己身在江蘇拍戲,不能參加活動。最後,新聞發佈會成了該公司老總對黃聖依的聲討會,他當即決定撤消黃聖依形象代言人的身份,並起訴黃聖依。

事後,“受委屈”的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去年年底,他們與黃聖依公司簽訂了代言合同,在最開始的接觸中,感覺黃聖依和其公司都十分友好,但在付完代言費之後,黃聖依的態度180度大轉彎,從合同簽訂之日起,黃聖依從沒參加過他們的活動。該公司董事副總裁祝炳章出示了由黃聖依親筆手書的授權書,授權書明確寫著“本人黃聖依已簽約為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商貿有限公司“真怡美”服裝品牌形象代言人。同意該公司用本人的肖像在各電視、雜誌、報紙、網路上做廣告宣傳”。祝炳章對於黃聖依此次缺席十分憤怒,他表示,當天的活動是今年的冬裝發佈會,是他們最重要的公司推廣活動,黃聖依的公司也回函確認了時間。“但沒想到她居然這樣,太沒職業道德了”。祝炳章同時還奉勸剛剛走上成名之路的黃聖依愛惜自己的羽毛。最後,吳斌宣佈:準備起訴黃聖依,申請終止合同,取消黃聖依代言人身份,並訴請法院判決由黃聖依及其公司賠償一切違約損失。

就所謂“代言人”一事發表的聲明

就近日有關北京真美怡美服飾公司對我公司旗下藝人黃聖依小姐的失實指責,我公司現特作出以下澄清———根據我公司、黃聖依小姐及該公司於2005年1月的協議,黃小姐的委任一直為該公司品牌的“宣傳大使”,而非為“代言人”。就先前他們於媒體發佈及宣傳上以“代言人”一詞冠名,由於“代言人”一詞被廣泛認同為獨家性的廣告委聘,故我公司已早於2005年3月至今不斷要求對方作出澄清和修改,對方一直採取回避態度,甚至變本加利,在最新一輯的電視廣告中,繼續將黃小姐稱為該品牌的“代言人”。

就所謂“授權書”一事發表的聲明

我公司在黃小姐被要求籤名前並未收到對方任何事先通知,由2005年3月起在我公司多番查詢之下,對方也未有透露任何有關該“授權書”的事宜。如任何一方對原先協議內容提出修訂,均需要透過三方洽商、同意並認可簽署才能生效。對方私下繞過我公司要求黃小姐簽署“授權書”一事,實有隱瞞之意並懷有目的,亦有欠光明磊落,其動機及原因實令我公司及黃小姐十分不安。因此,在黃公司方面收到對方於2005年6月致函邀請黃小姐出席2005年7月中的秋冬時裝發佈會時,仍秉承友好精神,希望可重拾雙方互信,所以於2005年6月17日響應同意作出檔期洽商,但不可被曲解為答允出席,而該公司也早於2005年6月清楚表明,黃小姐在2005年7至9月期間工作很忙,尤其於7月份在江蘇常熟拍攝電視劇《金色年華》時,任何工作安排必須經過事先充分洽商及協調。最重要的,是在對方於此幾個月來未能就早前的不正確冠名作正面響應之下,公司實在有責任保護黃小姐的利益。再者,既然對方完全明白黃小姐無法出席發佈會,為何對方仍對外發佈黃小姐出席的消息?又為何讓傳媒朋友呆等呢?因此,該公司感到必須澄清,直至2005年7月17日,從未收到發佈會的詳細內容,對方亦未交代有關黃小姐的航班交通安排,試問黃小姐又怎能出席呢?對方在2005年7月19日的種種指責,全屬無中生有。此外,在2005年7月1日至7月17日期間,黃公司方面表示也多次和對方溝通,明確要求對方就黃的委聘為非獨家性作出澄清,可惜對方一直未有作出任何響應,此舉已違反雙方協議。

新華網 2005年08月03日 07: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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