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主演《功夫》的中國大陸女演員黃聖依,
遭由周星馳任董事的經理人公司,
控告違反合約,指她擅自參與其他演藝演出,
昨(12月9日)於高院申請禁制令,
唯黃聖依多次未能赴港出庭應訊,
法庭昨指她有故意拖延聆訊之嫌,
案件將押後至下月,她屆時必須親自出庭,
或派律師代表處理。上海審結才赴港
原訴人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td(“星輝”旗下子公司),
被告人為黃聖依。案件由去年10月入稟至今,
黃聖依多次未能赴港出庭,其上海的律師數日前向高院撰信,
指本案正在上海法庭進行審訊,望待此案在上海審結後,
才於香港法庭處理此案。黃聖依一方亦表示,
她慾挑戰香港法庭處理此案的司法權限,
故希望可押後此案,預備有關文件。
法官指,雖然黃聖依曾發信向法庭解釋,沒有經濟能力在港聘請律師,
不過法官認為即使如此,黃聖依也應親自赴港出庭,
法庭可對她提供協助,她亦須赴港為司法權限等問題作出解釋,
法庭沒有理由再為此押後,不過,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
促黃屆時須出庭或派律師代表出庭。
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工作
原訴人指被告多次要求押後聆訊,亦未能赴港出庭,故意拖延案件。
他們希望儘快在香港法庭頒令,要求黃聖依履行經理人合約,
停止一切未經他們同意的演藝工作。黃聖依現時違反合約的演出,
主要在中國大陸進行,雖然本港法庭頒令無法在中國大陸執行,
但原訴人指出,經理人合約的條款適用於中國大陸、香港等地,
被告違約行為,原訴人有權在本港追討。
入稟狀指,2003年6月原訴人與黃聖依簽訂經理人合約,
成為黃聖依的“全球獨家全權經理人”,但其後黃聖依未經同意下,
單方面向外宣佈終止與原訴人的經理人合約,
並擅自參與其他演藝工作。
去年7月起,黃聖依又向外發表對原訴人的誹謗言論,令原訴人損失。
網易娛樂 9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