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5 | Count:2489   
香港訊周星馳魅力有幾大?一名聲稱是周星馳忠實狂迷的中年男子,
1996年在街上拾得偶像星爺的身份證后便人在“證”在,
放在錢包里9年,直至近日被巡警搜身時方被揭發。
該狂迷被控管有他人身份證罪,並于前日在九龍城法院認罪,
案件將于下月23日判刑,期間准他以現金5000港元保釋外出候判。身在外地的周星馳知悉事件后大表訝異:
“嚇?有這樣的事?我的確在1996年弄丟了身份證,
之后依正常程序報失,沒想到有這種事喔!真是奇啦!
他喜歡偶像的心情是可以理解,但作為市民,凡事都應以奉公守法為先,
大家都應該遵守香港法律,不應該違法的事,做個好市民嘛!”

將周星馳身份證私藏9年的被告區展文(43歲),
報稱任職酒店助理經理,他承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
管有屬于周星馳的香港身份證,在法庭上,
裁判官練錦鴻向檢控官了解“周星馳”是否影星周星馳時,
曾一度欲親自檢視證物,但最后因該證不在法庭檔案之內而作罷。

案情指本月4日,被告行經油麻地被巡警截停搜查時,
發現一張屬于周星馳的身份證,
而他在警誡下聲稱該身份證是于1996年聖誕節在尖沙咀街頭拾得。
他在法庭上則求情指,自己是周星馳影迷9年,拾得偶像身份證甚感高興,
雖明知拾遺不報做法很不對,但他強調自己只是希望保管屬于偶像的物品,
以作留念。事件並不涉及任何刑事意圖。

裁判官下令把案件押后至下月23日,等被告之社會服務令報告出來后才判刑,
並下令將原屬周星馳的身份證交由入境事務處處理。

至于周星馳的“愛將”田啟文(田雞)與林子聰,
知悉狂迷行為后都議論紛紛,

田雞稱:
“有fans這么忠心是很開心,但他不應該收起人家的身份證,
多望幾眼當留念就算囉。”

林子聰則笑言:
“這個fans狂妄得來還蠻好笑的,原來有fans會這么喜歡星爺,
我要叫周星馳把褲子束緊,怎知道會不會連褲子都被人扯下來啊!”

香港法例小常識

不少影迷和歌迷均喜歡收藏偶像物品,有時偶像歌手在台上抹汗的毛巾,
喝過的礦泉水瓶均讓fans們愛不釋手,
但這名男影迷卻因收藏偶像的身份證而觸犯法例,惹上官非。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管有超過一張身份證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罰款及監禁2年。香港市民如遺失身份證,
須於14天內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失及申請補領新證,補領費用為395元。

e娛樂 updated: October 13, 200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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